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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30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参与投资天津爱奇鸿海海河智慧出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慧出行基金”)事项符合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审议本次参与投资智慧出行基金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西藏锦川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锦川”)以零对价受让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智慧出行基金人民币1.2亿元未实缴的认缴出资额。同时,西藏锦川按1元/认缴出资额对智慧出行基金进行投资,定价公允,符合私募股权投资业界通行的模式,不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余应敏、胡必亮、张一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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