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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8

债券简称:16冀中01 债券代码:112292债券简称:16冀中02 债券代码:112432债券简称:17冀中01 债券代码:112557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

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2020年6月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对外公布的《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长的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和《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合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目录

一、 本次债券核准情况 ...... 4

二、 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 4

三、 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 13

四、 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 14

五、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 14

一、 本次债券核准情况

(一)2016年公司债券

本次公司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10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605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2016年3月23日至3月24日,发行人成功发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6冀中01”),发行规模15亿元;2016年8月22日至8月23日,发行人成功发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6冀中02”),发行规模15亿元。

(二)2017年公司债券

本次公司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6月15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7]914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首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 5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15 亿元。2017年7月26日至7月27日,发行人成功发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7冀中01”),发行规模20亿元。

二、 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16冀中01

1、债券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6冀中01”、债券代码“112292”。

3、发行主体: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其中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5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0亿元,最终发行规模为15亿元。

6、发行方式:本次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05号”文件核准,分两期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首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在获准发行后的12个月内完成发行;第二期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在获准发行后的24个月内发行完毕。本次债券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7、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票面年利率为5.40%,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9、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1、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

交易日内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3月23日。

13、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23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1年3月23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3月23日。

15、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3月23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3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7、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8、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9、发行对象: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0、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21、担保情况: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公司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2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24、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6、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7、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16冀中02

1、债券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6冀中02”、债券代码“112432”。

3、发行主体: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其中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5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0亿元,最终发行规模为15亿元。

6、发行方式:本次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05号”文件

核准,分两期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首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在获准发行后的12个月内完成发行;第二期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在获准发行后的24个月内发行完毕。本期债券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7、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票面年利率为4.77%,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9、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1、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8月22日。

13、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22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1年8月22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8月22日。

15、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8月22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7、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8、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9、发行对象: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0、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21、担保情况: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公司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2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24、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6、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7、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17冀中01

1、债券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7冀中01”、债券代码“112557”。

3、发行主体: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其中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5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5亿元,最终发行规模为20亿元。

6、发行方式:本次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14号”文件核准,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本期债券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7、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

定,票面年利率为5.17%,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1、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日起5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7年7月26日。

13、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7月2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2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7月2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7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7、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8、发行对象: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9、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安排向公司股东配售。

2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2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资信评级机构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23、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5、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6、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银

行贷款。

三、 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国泰君安作为“16冀中01”、“16冀中02”和“17冀中01”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于2020年6月10日披露了《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长的公告》。国泰君安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人员变动的基本情况

因工作原因,杨印朝先生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董事长职务,也不再兼任发行人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全面风险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杨印朝先生不在发行人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2020年6月9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选举赵兵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赵兵文先生简历如下:

赵兵文,男,196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正高级工程师。曾任邢台矿务局东庞矿副总工程师、东庞矿副矿长,发行人科技部高级工程师,发行人邢台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葛泉矿矿长,邢东矿矿长,发行人总工程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峰集团”)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常委,峰峰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冀中能源集团惠宁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发行人董事。

(二)影响分析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兵文先生。发行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法定代表人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国泰君安已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本次人事变动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对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有效性无重大影响。上述人事变动后公司治理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 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作为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已督促发行人对照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指引规定对公司董事长变更情况予以披露,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等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就发行人董事长变更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邢汉钦、韩宇、娄一晟

联系电话:010-83939777

(本页无正文,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签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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