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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重大缺陷的专项说明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冀中能源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110A014429号),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原文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冀中能源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冀中能源公司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

(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对冀中能源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同意致同所对公司2022年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意见,认为该意见客观、真实反映了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董事会认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存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有效执行的情形,导致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将加强内控制度流程的落实和管控,组织业务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制度进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和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三、公司董事会采取的整改措施

1、2022年9月30日,公司已收回预付给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的4亿元资金。2022年度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已整改完毕。

2、针对本次发现的问题,经过梳理和分析,公司已深刻认识到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完善内部制度和流程,提升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

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

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制度规范运作,依法合规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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