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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实施监督,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1年,是中国最早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也是Grant ThorntonInternational Ltd(GTIL, 致同国际)在中国的成员所,主要提供审计、税务、咨询、评估与估值、工程管理等服务。致同是首批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及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也是12家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致同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

截至2023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

人225名,注册会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40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经评估,近一年致同所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并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所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认为致同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经审查研究,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在履职过程中,致同所与审计委员会就审计工作方案及时间安排、资源配备、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进行了沟通。

(三)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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