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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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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18年8月24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倡导理性投资,提高公司在投资者中的诚信度,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方法,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维护股东利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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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投资者中建立公司诚信度,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等公司重大信息;(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和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以及大股东变化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股东大会;(三)公司网站;(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五)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六)业绩说明会;(七)一对一沟通;(八)邮寄资料;(九)电话、电子邮箱咨询;(十)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十一)媒体采访和报道;(十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十三)路演。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的披露信息须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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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及电子邮箱等信息,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第十条 公司注重公司文化建设,培养企业员工的认同感、归宿感,通过员工――公司最紧密的接触者辐射到更为广泛的潜在投资者群体,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多渠道、多方式地影响投资者的认同度和忠诚度,为企业经营运作和资本运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跟踪、掌握、汇集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等相关的信息,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

(二)负责筹备组织股东大会;(三)通过电话、互动平台、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负责投资者接待的记录、存档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五)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六)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和路演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七)按照规定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信息,定期维护公司网站“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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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专栏,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公司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九)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股东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十)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一)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保持密切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全面掌握、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四)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五)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的其他部门、控参股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要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平等对待股东、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在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和泄漏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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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站、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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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若公司确信未公开重大信息发生泄漏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不得通过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互动平台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投资者接待登记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投资者接待登记表、相关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进行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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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平台刊载,并可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刊载,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在互动平台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平台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 附 件

附件1:承诺书附件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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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诺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授权代表): (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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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证券代码:000938 证券简称:紫光股份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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