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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0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9-049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9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8日—2019年9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8日15:00至2019年9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1-1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英涛

6、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4名,代表股份数1,396,746,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7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代表股份数1,254,822,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23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名,代表股份数141,923,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71%。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徐扬和李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396,746,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7,470,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96,746,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7,470,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396,746,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7,470,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396,746,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7,470,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扬、李静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9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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