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和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事项。
独立董事: 林钢 赵明生 王欣新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