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23-024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2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23年5月26日在紫光大楼四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京蓉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议、逐项表决,会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国际”)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H3C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HPE开曼”)和IzarHolding Co(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或“HPE实体”)持有的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新华三”)4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9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对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自查、论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及各项实质条件。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的议案》
(一)方案概述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数字经济产业布局,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厚公司盈利水平,妥善解决新华三少数股东卖出期权行权事宜,公司拟由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HPE开曼购买所持有的新华三48%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Izar Holding Co购买所持有的新华三1%股权,合计收购新华三49%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前,紫光国际持有新华三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紫光国际将持有新华三100%股权。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主体
紫光国际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以下合称“交易各方”)签署《卖出期权行权股份购买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购买协议》”),约定由紫光国际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HPE开曼和Izar Holding Co。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新华三49%股权,包括HPE开曼所持有的新华三48%股权及 Izar Holding Co所持有的新华三1%股权。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HPE开曼持有的新华三48%股权的交易作价为3,428,535,816美元,Izar Holding Co持有的新华三1%股权的交易作价为71,464,184美元,合计3,500,000,000美元。
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前景、标的公司财务状况等因素的情况下,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形成本次交易对价。本次交易不以资产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为验证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公司将聘请评估机构为标的资产出具评估报告。针对标的公司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尽快完成评估工作,并在重组
报告书中对标的资产定价的合理性进行补充说明。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交割条件
1、交易各方完成标的资产的出售与购买的义务取决于以下条件(以下简称“主要交割条件”)的完成:
(1)公司已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商务部或其适格的地方主管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同等机构或授权银行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境外投资相关文件和/或批准;
(2)公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就公司筹资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交易对价的股份发行出具的关于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3)已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如适用);
(4)已获得有关反垄断机构(包括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土耳其、沙特阿拉伯的反垄断主管机构)的反垄断批准;
(5)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均未制定或颁布具有使完成本次交易成为不合法、禁止或阻碍完成本次交易的效果的任何有效法律,或发布或授予任何具有前述效果的有效命令;
(6)公司已就本次交易获得股东的必要批准。
2、交易各方完成标的资产的出售与购买的义务还取决于各方作出的保证在交割时真实、准确,相关约定和承诺得到履行,除非违反前述条件未给交易对方或本次交易造成现实或可合理预期的重大不利影响。
3、交易各方承诺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各项交割条件在《股份购买协议》签署日后的180日期限届满前完成,如为获得有关政府机构的必要批准,该期限可自动延长不超过180日(该期限及延长期限称为“标的资产交割期”)。紫光国际可为满足主要交割条件之目的将标的资产交割期额外延长90日(以下简称“额外交割期”)。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标的资产的交割
交易各方应在全部交割条件得到满足之日后的第10个营业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交割,届时紫光国际应当向HPE实体支付交易对价,紫光国际、HPE实体应当相互交付与标的资产交割相关的股份证书、文书、单据以及HPE实体任命的标的公司董事的辞呈等文件。
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协议、担保函等与2015年公司收购标的公司51%股权的收购交易相关的交易文件(但与标的公司业务相关的协议除外)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时自动终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交易对价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全部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总计为3,500,000,000美元,以美元支付,在标的资产交割时,3,428,535,816美元应支付给HPE开曼,71,464,184美元应支付给Izar Holding Co。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资金、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及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筹集的资金)。
公司同时在筹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等方式先行支付,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标的公司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的部分财年以及2023年之后的每个财年对应股息的分配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第1-6节第一条的规定进行。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违约责任约定
如果紫光国际未能在《股份购买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到期时完成付款,则其应就该笔应付款项按英格兰银行不时的基础利率上浮3%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该利息应按日计息,按月计收复利。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终止安排
如果在标的资产交割期或额外交割期届满时,任何主要交割条件未得到满足或未被豁免,且任一HPE实体均未发生导致任何该等交割条件无法得到满足的重大违约行为,则任一HPE实体有权在标的资产交割前终止《股份购买协议》。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准据法及争议解决
《股份购买协议》及因其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非合同义务均应受英国法律管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争议应被提交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通过仲裁方式予以最终解决。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本次交易的生效条件
紫光国际购买标的资产的义务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通过《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9号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
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待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公司将编制《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并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经认真对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公司曾于2022年7月发生控制权变更。该次变更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该次变更完成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北京智广芯控股有限公司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西藏紫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中公司未向北京智广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西藏紫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亦不属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况,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公司监事会审慎判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9号指引》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新华三49%股权,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涉及的有
关报批事项已在《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中详细披露了尚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对于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的标的资产,交易对方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资产。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9号指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所列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通过《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由紫光国际购买HPE开曼和Izar Holding Co持有的新华三49%股权事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因参与人员过多而透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对本次交易事宜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通过《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事宜,公司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与交易对方HPE开曼和IzarHolding Co签署《股份购买协议》,约定了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交割条件、价款支付、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等内容。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号指引》《26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
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通过《关于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前公司股价波动情况的议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就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前股价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股价在本次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剔除大盘因素及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累计涨跌幅均未达到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逐项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逐项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为: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进行,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5%,即本次发行不超过71,501.9968万股,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万美元) | 项目投资总额(万人民币) |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人民币) |
1 | 收购新华三49%股权 | 350,000.00 | 2,468,515.00 | 1,200,000.00 |
合计 | 350,000.00 | 2,468,515.00 | 1,200,000.00 |
注:本次收购新华三49%股权的价格为350,000.00万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23年5月25日(即董事会召开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汇率为1美元兑人民币7.0529元)计算,合计人民币2,468,515.00万元,即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468,515.00万元。
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等方式先行支付,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股票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十五、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编制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编制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根据《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分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市场地位,有利于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通过《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将设立专用账户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的资金存放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该专项存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并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增强公司未来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紫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北京智广芯控股有限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