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尚贤 武龙 周阳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