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药控股”、“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第9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 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期间:2020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25日;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网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如对激励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信函、邮件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
二、 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办理指南第9号》、《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技术和管理骨干。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公司限制性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