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济药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6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11号),对再融资相关规则予以修订。根据前述规定,广济药业确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确定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仍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确定后,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汉明 曹 亮 刘晓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