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孟州公司提供担保是综合考虑了孟州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因素后,慎重研究做出的决定,此决定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能力且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孟州公司对于此次担保已履行子公司股东会审批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名页)
(此页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杨汉明: 曹 亮: 刘晓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