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修订草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运营管理需要,公司拟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除上述条款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其余条款内容保持不变,由于增减条款,各章节序号依次调整。
本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