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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能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0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所有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8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股份数438,992,2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26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4人,持有股份438,113,4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74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878,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9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971,7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3%;反对票2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4,5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202%;反对票2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应选监事1人)

2.01选举王同明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210,361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3,16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冯朋飞。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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