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20-040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0年7月31日,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金融板块新增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及其下属单位”)等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487,655万元。该议案为关联交易,李固旺先生、王振京先生、高长革先生、朱仕祥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5名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根据经营计划,公司新增与国家电投集团及其下属单位等关联人发生的关联金融业务管理费及报酬、关联资金拆借、关联利息支出、关联采购商品、关联销售商品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新增总金额为487,655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交易 内容 | 关联人 | 2020年 已预计 金额 | 截至6月30日已发生额(未经审计) | 本次预计增加金额 | 调整后 2020年 金额 | 上年度 发生额(或余额) |
关联金融业务管理费及报酬 | 为关联方提供信托、资管等金融业务服务,收取管理费、服务报酬等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 | —— | 140 | 8,125 | 8,125 | 2,706 |
关联资金拆借 | 通过借款、保理等方式向关联方借入资金 | 101,500 | 47,564 | 80,000 | 181,500 | 36,745 | |
关联利息支出 | 向关联方支付借入资金利息 | 4,490 | 1,032 | 1,540 | 6,030 | 1,621 | |
关联采购商品 | 期现结合业务采购铝锭、动力煤、硅锰等 | 60,000 | 19,454 | 115,640 | 175,640 | 6,349 | |
关联销售商品 | 期现结合业务销售铝锭、动力煤、硅锰等 | 90,000 | 25,048 | 282,350 | 372,350 | 46,058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及其下属单位”)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 3 号楼
成立日期:2003年03月31日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0534
注册资本:35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电源、电力、热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的开发、建设、经营、生产及管理(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及检修;销售电能及配套设备、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铁路运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服务及
代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铁路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国家电投集团总资产11,943.40 亿元,净资产2,899.48亿元,营业收入 2,722.40亿元,净利润12.40亿元。
(二)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国家电投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10.1.3条第一款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国家电投集团下属各成员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国家电投集团,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款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国家电投集团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四)经查,上述关联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金融业务管理费及报酬主要是受关联方委托提供信托、资管等金融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及服务报酬等。
关联资金拆借主要是通过借款、保理等方式从关联方借入资金。
关联利息支出主要是向关联方支付借入资金利息。关联采购及销售主要为先融风管与关联方在铝锭、动力煤、硅锰等大宗商品方面开展的期现结合业务。
(二)定价原则和定价依据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采用成本价或协议价。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所有关联交易皆按照业务类型签署协议,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协议签署日期、生效条件等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基于金融板块所属企业日常经营的正常需求,有利于金融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公司新增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预计,其内容和金额是公司2020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新增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是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认为:
1、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东方能源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相关交易事项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