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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能源: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8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所有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2020年11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数4,627,934,6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966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2人,共代理3人,持有股份3,197,861,8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30,072,8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56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601,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1%;反对45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258,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84%;反对4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林柏楠。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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