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三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资本控股融和七号基金为被投企业霍煤鸿骏向露天煤业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该项反担保与露天煤业已提供的担保相匹配,公平合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东方能源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资本控股向先融风管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资本控股拟向先融风管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先融风管业务开展,提升其经营能力。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东方能源与北京融和云链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办理此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上述交易确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 鹏 | 谷大可 | 张 鹏 | |||
2021年8月25日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三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1. 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1年6月30日,不存在对外违规担保情形。
2.公司严格管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余额。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适应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资本控股融和七号基金为被投企业霍煤鸿骏向露天煤业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该项反担保有利于霍煤鸿骏的融资,符合其经营发展的需要,露天煤业作为控股股东已经提供了担保,融和七号提供反担保公平合理。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议案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四、关于东方能源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1、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财务)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财务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根据国家电投集团财务出具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风险评估报告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的分析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了国家电投集团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状况。
3、国家电投集团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
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关于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议案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五、关于资本控股向先融风管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财务资助系此前财务资助的延续,有利于先融风管业务开展,提升其经营能力,提供财务资助具有必要性。借款利率参考市场公允水平,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的各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六、关于东方能源与北京融和云链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打通上下游企业融资瓶颈,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该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的各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夏 鹏 | 谷大可 | 张 鹏 | ||||||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