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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4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向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53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50,000万元。

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54,126,391股,每股发行价格5.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1,199,983.58元,扣除主承销商承销费用后,由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向公司划转了认股款人民币287,603,983.82元,扣除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3,368,221.41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271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2022年度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公司”)已分别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中心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自贸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2022年6月17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中心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一)》”);公司、京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自贸区分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二)》”),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共产生利息收入83,884.5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287,687,868.32元。公司严格按照《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监管协议(一)》《监管协议(二)》的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及时知会保荐机构,接受其监督。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净额以及利息收入为人民币287,687,868.32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87,687,868.32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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