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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19年8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职责: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3、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4、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5、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7、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8、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登记公司、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机构、财经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

9、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0、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及良好的沟通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7、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协助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五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时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将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通过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网站的网址为http://www.ytl.com.cn。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若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易(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于论坛、互动易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互动易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第三十五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由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三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进行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

司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现场参观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四十八条 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同时为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公开发言。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六条 公司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刊登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和馈赠。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的纸质披露媒体,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接受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将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有关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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