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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建设:关于涉及青岛市李沧区有关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7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青岛市李沧区有关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控股”)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世纪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李沧区政府”)、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街道办事处大枣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枣园社区”)、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街道办事处南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岭社区”)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有关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涉及青岛市李沧区有关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40)。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上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197号、(2018)鲁民初198号、(2018)鲁民初19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8)鲁民初197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

被告: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

(2)诉讼请求

判令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返还欠付的拆迁补偿资金324,032,764.01元,迟延给付前述资金的损失289,232,984.69元;欠付的安置房代建成本进度款415,412,301.25元及迟延给付前述资金的损失313,636,286.5元。

2、(2018)鲁民初198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

被告:李沧区政府、南岭社区

(2)诉讼请求

判令李沧区政府、南岭社区返还欠付的拆迁补偿资金190,313,298元,迟延给付前述资金的损失163,535,339.05元;返还欠付的安置房代建成本进度款198,523,714.2元及迟延给付前述资金的损失56,579,258.5元。

3、(2018)鲁民初197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被告: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

(2)诉讼请求

判令李沧区政府确认与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关于原李沧区大枣园旧村范围内编号为C-01-01、C-01-02中P3+P4+P5+P6的国有建设用地已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判令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赔偿迟延履行义务导致的经济损失168,046,941.81元;并继续履行拆迁义务以具备供地条件。

二、判决情况

1、(2018)鲁民初19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作出判决:

(1)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拆迁补偿资金324,032,764.01元及利息(以324,023,764.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1月2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安置房代建成本进度款328,975,467元及利息(以328,975,4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1月2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驳回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6,753,372元, 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共同负担1,951,483元,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共同负担4,801,889元。

2、(2018)鲁民初19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作出判决:

(1)李沧区政府、南岭社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拆迁补偿资金241,705,398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是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3,605,810元,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负担1,802,905元,李沧区政府、南岭社区负担1,802,905元。

3、(2018)鲁民初199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作出判决:

(1)李沧区政府继续履行与中南控股签订的《中南集团投资李沧区城市建设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协议书》,大枣园社区继续履行与青岛世纪城签订的《安置房工程代建协议》,李沧区政府继续履行与青岛世纪城签订的《南岭、大枣园社区村庄改造项目项目协议书补充协议》,并按照拆迁工作实际履行模式,根据相关合同规定履行拆迁义务以具备供地条件;

(2)驳回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882,035元,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负担441,017.50元,李沧区政府、大枣园社区负担441,017.50元。

如不服从以上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约700件,平均标的金额约185万元。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目前对公司期后收入和利润的可能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鲁民初197号、(2018)鲁民初198号、(2018)鲁民初199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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