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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关于诉讼事项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2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浙 0421
民初 1145 号、民事裁定书(2017)浙 0421 民初 1145 号之二,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
    营业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工业园区欣盛路
    负责人:李风光
    被告: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 98 号 7 幢
    法定代表人:李仙寿
    (三)案件概要
    原告向被告供应钽业新砂,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交货,截止 2016
年 12 月底,被告拖欠货款 33909939 元,为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
于 2016 年 11 月单方做出付款计划。对此,原告发函要求被告在 2017
年 2 月 20 日前付清货款,但被告仅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付款 200 万元,
余款未付。
    二、诉讼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
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宁夏东方钽业
股份有限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货款 30409939 元,被告于 2017 年 5 月
5 日支付 2409939 元,于 2017 年 5 月底前付 3000000 元,于 2017 年 6
月底前付 3000000 元,于 2017 年 7 月底前付 3000000 元,于 2017 年
8 月底前付 3000000 元,于 2017 年 9 月底前付 4000000 元,于 2017
年 10 月底前付 4000000 元,于 2017 年 11 月底前付 4000000 元,于
2017 年 12 月底前付 4000000 元,被告可以用 180 天银行承兑汇票或
国内信用证方式付款;
    2、如果被告逾期未付,则须以约定的每期的未付款为基数,从逾
期之日起按年利率 4.75%的三倍计息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保险费 24600 元,律师费
的一半 150000 元,合计 174600 元,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 204929 元,减半收取 10246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
计 10746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前直
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调
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对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
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575,227.39 元。
     五、备查文件
     1、《采购合同》
     2、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浙 0421 民初 1145
号
     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 0421 民初 1145
号之二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
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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