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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7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
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三季报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
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 2017 年三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有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 2017 年度审计费用是合理的,同意本
议案提请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审议并于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
                                 2017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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