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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9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19年8月7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2019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位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查了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对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对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事项是因中色东方向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发生反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对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资料,我们认为:

1、本次反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议案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对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事项是因中国有色集团向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发生反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对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资料,我们认为:

1、本次反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

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议案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

2019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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