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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付账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付账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核销事项基本情况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公司对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进行清查。本次核销的长期挂账应付款项额为3,630,454.44元。经公司核查,上述核销的应付款项为长期挂账无人催收、债权人注销、吊销或债权人无法联系等原因形成的无需支付的款项,且账龄均超过3年。鉴于上述情况,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应付账款的法律审查意见,认定公司本次清理的应付账款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不再履行偿付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将上述长期挂账应付账款予以核销。

二、核销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核销的应付款项合计3,630,454.44元,全部计入2019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将增加公司 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630,454.44 元, 占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8.82%。本次核销应付款项事项,公允、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核销事项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核销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

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负债价值;本次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核销事项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核销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负债价值;本次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核销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核销事项,是为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2019 年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负债价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核销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核销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能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事项。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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