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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8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东方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或“公司”)融资事项,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防控融资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融资,是指公司通过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其他企业获取资金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对外融资管理、内部贷款管理、担保及融资保函管理、信息报告等内容。

第四条 东方钽业融资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平衡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是指融资事项的办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分类管理,是指各类融资事项按预算内外、风险程度分类审批、办理。

(三)分级负责,是指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融资事项的办理在本级企业有权决策机构批准范围内开展,严禁开展账外融资。

(四)统筹平衡,是指融资事项应对融资额度、融资结构、融资成本,以及汇率、利率风险等进行统筹平衡,在确保流动性安全的前提下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方钽业及下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的融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清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对公司审议的融资管理行为进行决策、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融资事项的主管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公司融资规划,完善融资管理制度;

(二)审批、备案所属各公司的带息负债限额及融资管理事项。

(三)根据各公司年(季)度筹资计划和公司整体资金情况编制东方钽业年(季)度筹资计划。

(四)随年度预算一并上报年度带息负债限额,结合东方钽业实际申请授信额度。

(五)拟定融资相关议题,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批。

(六)巩固与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拓展融资渠道。

(七)办理经批准后的公司对外融资、内部贷款、担保及融资保函等筹融资事项。

(八)对各公司融资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审批流程及执行的合规性、信息报告等事项进行责任监督及考核。

(九)统筹做好融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是融资事项管理的协助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计划企管部为各类融资事项提供法律支持。

(二)计划企管部、生产部负责融资事项所需各类产权管理业务。

(三)各类项目融资由项目牵头实施单位提出融资需求,并协助提供融资所需相关资料支持。

(四)涉及融资事项的其他管理职责按东方钽业相关职责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公司融资事项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融资管理要求,对本企业融资事项的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企业融资管理制度流程,规范各类融资管理行为。

(三)编制年(季)度筹资计划及资金预算,根据资金情况提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四)组织编制本企业月度资金计划,统筹业务运营与资金流动的联动平衡,确保流动性安全。

(五)履行主管政府机构或上级机关要求办理的融资备案流程,并组织实施经批准、备案后的各类对外融资、担保及融资保函等事项。

(六)统筹做好融资管理工作,按要求完成各类信息报送和备案,接受融资管理有关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七)协调属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产抵质押手续。

第三章 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企

业客户提供的一种授信业务管理产品,授信额度内单项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信用证、票据、融资保函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的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对于带有抵押、质押或担保等附加条件的授信额度,在申请前须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向中色东方集团公司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对外融资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融资管理指通过带息债务获取资金的行为,包括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票据等业务。公司其他形式的筹资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融资管理包括融资的合规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 对外融资按预算内外分类管理,各公司按年度确定下一年末带息负债限额,随年度预算一并审批。

第十七条 对外融资的办理受年末带息负债限额控制,原则上各公司季度末带息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本年末预算带息负债限额的一定比例系数,各公司资产负债率需保持在行业平均水平。因生产经营不均衡、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各公司带息负债超出限额的,按预算调整事项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后办理。

第十八条 季度筹资计划须在年度筹资计划范围内进

行编制,编制时需以经营计划和资金收支预测为依据,内容包括新增借款金额和测算的详细依据、期限、到期借款的偿还、续借等事项。

第十九条 各公司动议债务资本融资时,应做好自身现金流测算工作。首先应使用自有资金解决经营和投资资金需求;如自有资金不足,首先考虑申请低于财务公司融资成本的贷款;其次从财务公司申请贷款;若无法从财务公司取得贷款确需开展债务资本融资业务时,融资成本须控制在财务公司下发的融资利率指导区间内。

第二十条 预算内债务资本融资事项,根据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审批流程后办理。若涉及到资产、股权或债权等向第三方进行抵押、质押事项,需在融资事项办理前向中色东方集团进行备案,按上级要求进行办理。涉及担保的,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内容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要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及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确定融资期限,项目建设融资应统筹考虑建设周期及投产后资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融资规模与期限,平衡好资金整体流动性。

第二十二条 债务资本融资币种与主要结算币种不同的,应制定相应的汇率风险防范措施,并报财务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发行债券及权益类融资工具业务,需逐级上报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内部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贷款是指东方钽业范围内存在全资、控股股权关系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包括统

借统贷、内部资金拆借以及通过财务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的委托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贷款管理是指内部贷款的审批、办理。各公司应着力提升自主融资能力,统筹融资能力与业务规模安排的平衡,提高资金风险管控水平。除以下事项外,原则上不提供新增内部贷款:

(一)符合公司战略的主业重大项目资金需求。

(二)为发挥内部资金管理的协同作用,置换存量外部带息负债。

(三)大额融资到期续贷所发生的临时性过桥资金需求。

(四)其他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贷款纳入各公司带息负债管理,受带息负债限额控制。

第二十七条 内部贷款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按照程序办理,并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要求。东方钽业对所属企业提供内部贷款事项参照东方钽业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及授权事项清单审核;东方钽业所属各公司相互提供内部贷款事项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后办理。为防范资金风险,提供内部贷款时,原则上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同等价值的抵质押或担保。

第二十八条 内部贷款利率遵循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所属非全资控股企业内部贷款的利率定价原则,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计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如公司章程、合作协议或投资协议等前期文件对内部贷款融资成本有明确约定的,按前期文件中相关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严控内部贷款合同的执行。合同明确约定逾期收取罚息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内部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贷款方要及时监测借款方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收支平衡情况,对流动性风险程度较高的借款方,要及时采取措施管控资金风险。

第三十三条 严禁为参股企业、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不得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为贸易客户变相提供资金。

第六章 担保及融资保函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授信额度担保及各类单项融资品种担保;融资保函是指授信额度保函及各类单项融资品种保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及融资保函管理是指担保及融资保函的审批、办理。

第三十六条 担保及融资保函的办理受带息负债限额控制。

第三十七条 担保及融资保函按风险程度分类管理,应履行集体决策审批程序,并符合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监管要求。公司与中色东方集团内同级次企业之间担保及融资保函事项需经中色东方集团审批;公司向所属企业提供担保及融资保函事项参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及授权事项清单审批;公司所属各公司之间相

互提供担保及融资保函事项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后办理。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为防范资金风险,提供担保或融资保函时,原则上受益方应向提供方提供不低于担保或保函金额的抵质押或反担保。

第三十八条 严禁为参股企业、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开立融资保函。

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对所属非全资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方不能向担保方提供足额的反担保时,原则上担保方有权向被担保方收取担保费。担保费按年收取,年担保费率=2%*(1-抵质押物评估变现价值/担保额度),最低为0,最高为2%。具体费率由担保方根据被担保方的反担保措施进行决策。

第四十条 并购业务、新建项目的担保费收取事项可按公司章程、合作协议或投资协议等前期文件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十一条 若被担保方经营较为困难,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担保方申请担保费减免,具体事项需由担保方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信息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融资管理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各类融资管理等内容。境内各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融资管控系统填报的方式备案,境外各公司通过填报固定模板电子表格方式向财务公司备案。

第四十三条 授信额度取得后需在一周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授信额度取得机构、单项授信业务品种及额度、已使用授信品种及额度、授信额度开始及到期日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对外融资业务发生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融资方式、额度、成本、期限、用途、开始及到期日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内部贷款业务发生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内部贷款额度、成本、期限、用途、还款来源、开始及到期日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担保及融资保函业务发生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担保额度、条件、期限、开始及到期日等内容。

第八章 责任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各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对本公司融资管理工作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融资管理过程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审批流程及执行的合规性、信息报告等事项进行考核,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此前东方钽业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东方钽业股份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宁夏东方钽业股份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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