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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4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并且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拟与发行对象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认可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国有色集团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为此,中国有色集团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若其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 2%(即: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其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有色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集团免于发出要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认可中国有色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同意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七、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部分设备、设施是为了满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出售房屋建筑物及设备是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有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八、关于公司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财务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中国有色集团借款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和短期资金需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有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及其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九、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就原租赁合同所涉租赁相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将由双方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认,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可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2022年1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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