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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议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4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审核意见

经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逐项进行比对,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

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五、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审核意见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等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离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六、关于公司拟与发行对象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签署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和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审核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取得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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