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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并于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25日通过公司内网公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共计10天,公示期内,如对激励对象有异议,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公司反映情况。

截至2022年8月25日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意见

1、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2、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

5、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示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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