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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在认真审议公司相关议案基础上,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27日,并同意以2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3名激励对象授予418.5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王如伟 杨 岚 高向东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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