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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8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1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17日下午2:50在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29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勤主持。会议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9年9月16日下午3:00~2019年9月17日下午3: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其中2名股东授权同一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代表股份551,603,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71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其中2名股东授权同一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代表股份551,380,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5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4人,代表股份22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48,44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71%;反对3,160,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357,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601%;反对3,160,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部分日常性关联交易重新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414,441,332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总表决情况:同意137,010,0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0%;反对15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64,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06%;反对1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长源一发低温省煤器改造项目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414,441,332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137,010,0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0%;反对15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64,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06%;反对1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汉川一发热网系统增容水源改造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414,441,332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137,010,0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0%;反对15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64,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06%;反对1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熊茂垠、黄琼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熊茂垠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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