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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基础上,公司编制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与要求、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资本成本,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无后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三)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且任意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发展规划等因素拟订。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需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原因而不进行分红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监事会进行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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