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有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与关联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对此进行了事前认可;
2、董事会在表决此项关联交易提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余春宏 武惠忠 石 悦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