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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下述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关于新聘2020年度财报和内控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新聘2020年度财报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

经审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兆年: 周利国: 杨松令:

2020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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