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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新聘2020年度财报和内控审计机构事项的意见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科技”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聘2020年度财报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兆年: 周利国: 杨松令: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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