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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6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自身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目前所处发展阶段、未来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进一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合理、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满足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认真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对外投资及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时,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平台等在内的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公司因不满足现金分红实施条件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提供现场会议外,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及决策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如本规划三年到期时,外部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未发生较大变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规划进行展期,期限三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可根据外部环境情况、内部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变更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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