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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升: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通过内部审计,达到推动公司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价值的目的。

第三条 上市公司和子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上市公司和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和子公司。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未达到控股地位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权投资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

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 上市公司设立内审部,对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八条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以及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第九条 内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专职人员人数应保证内审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内审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委员会要求完成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内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报送内部控制资料、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参加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四)有权审查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账表、预算与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有权对内部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合同等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事项,经董事会同意,有权予以封存;

(七)有权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内部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审计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按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内审工作进度安排,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内部审计通知。

第二十六条 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内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内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审人员依据内部审计计划,实施具体审计。

第二十九条 提交内审报告,内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内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内审部。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应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时间为10年。

第六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子公司,上市公司内审部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在年终考评时予以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推诿拖延、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对内部审计的问询进行虚假陈述和虚假回复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及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人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内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上市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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