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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5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仔细审阅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及文件。经过审慎分析,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及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发行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进一步改善资产结构,整合优化资源,推进业务转型,提高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对于进一步巩固并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力有较大的作用。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技术实力和业务规模将得到显著提升。预计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也将进一步提升。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3、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常州市众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壹创投”)取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将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众壹创投希望免于发出要约,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

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免于发出要约。鉴于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在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众壹创投免于发出要约的前提下,众壹创投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条件,我们同意众壹创投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5、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王柳萍女士、王东平先生、李睿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雷富阳、谢竹云、龚婕宁

2020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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