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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与投资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任何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都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情况,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应当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因何原因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途径、知悉的时间、与公司的关系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至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应予以拒绝。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产生异动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会,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认真进行自查,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核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若为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证券与投资部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 3注 4注 5注 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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