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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亿: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股票简称:*ST银亿 证券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64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2破申23号】和《决定书》【(2019)浙02破申23号】,宁波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担任公司的临时管理人。

2、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6月23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股票简称由“ST银亿”变更为“*ST银亿”。

目前因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6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银亿”,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3、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

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关于公司重整被法院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披露《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90),公告了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宁波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

2020年6月23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宁波中院已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中安公司对银亿股份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有权申请银亿股份公司重整。银亿股份公司的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其资金严重不足,且长期经营亏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同时银亿股份公司具有重整可能,符合重整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年6月23日,本院根据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在本院指定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管理人之前,指定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担任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直接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接受并处理债权人申报债权;

9、拟定和提出破产重整方案;

10、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1、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采用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汤韬、贾骏杰

联系电话:0574-87653675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10楼

邮政编码:315020

三、重整受理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6月23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银亿”,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有需要申请停牌时,公司将披露具体停牌事由、重整事项进展、预计复牌时间等。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在公司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管理人承诺

根据(2019)浙02破申23号《决定书》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公司管理人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五)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日常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六)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及治理结构等,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但公司仍需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股票目前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如果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4、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互动易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如下:

1、联系电话:0574-87653687

2、电子邮件:000981@chinayinyi.cn

3、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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