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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亿: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1-066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ST银亿,股票代码:

000981)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年8月20日、23日、24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本次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董事会关注、征询、自查并核实:

1、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1-6月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000万元-37,000万元。本业绩预告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2020年6月23日,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2020年10月27日,在宁波中院的监督下,重整投资人评审委员会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现场评审,最终确定由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梓禾瑾芯”)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其投资总报价为人民币32亿元。2020年12月11日,公司管理人与梓禾瑾芯签署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重整投资人梓禾瑾芯仅累计支付人民币15亿元(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3亿元),剩余投资款、利息及违约

金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

2021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债权人委员会通过电子邮件发来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决议”,该次债权人委员会决议中“拟同意将重整投资人在《重整投资协议》项下履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9月30日”的事项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2021年8月18日,公司从管理人处获悉,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召开银亿股份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投资协议》延期等与重整计划执行相关事项。该延期事项是否能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暨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3、2019年12月19日,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公司控股股东银亿控股及其母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的重整申请,银亿集团、银亿控股正式进入重整程序。2020年7月,宁波中院裁定银亿控股等16家公司与银亿集团合并重整(以下简称“合并重整公司”)。2020年9月16日,合并重整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了合并重整公司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相关事项。目前相关意向重整投资人正在开展对合并重整公司的尽职调查。

4、近期,公司不存在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且公司不存在前期披露信息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5、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不存在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6、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以及股票异常波动

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履行核查程序后确认,除上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面临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义务而被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的风险。如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则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决定重新更换新重整投资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因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条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银亿集团、银亿控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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