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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亿:关于应收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4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应收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亿房产”)应收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盛建”)商业承兑汇票1,300万元已逾期未兑付;宁波银亿房产应收联营企业舟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银亿房产”)商业承兑汇票3,661.14万元及联营企业舟山银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银亿新城”)商业承兑汇票7,634.43万元已逾期未兑付。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基本情况

(一)应收恒大盛建商业承兑汇票情况

2020年5月,宁波银亿房产与恒大盛建签订《宁波恒弘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宁波银亿房产将其持有的宁波恒弘置业有限公司49%股权作价33,600万元转让给恒大盛建,其中现金支付2,000万元,剩余31,600万元恒大盛建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截至目前,上述商业承兑汇票中已背书转让25,500万元,已由恒大盛建兑付4,800万元,剩余1,300万元已逾期未兑付。

(二)应收舟山银亿房产、舟山银亿新城商业承兑汇票情况

2017年宁波银亿房产分别与广州汇吉天弘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汇吉天弘”)、广州汇吉天瑞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汇吉天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舟山市普陀区鲁家峙银亿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将舟山银亿房产、舟山银亿新城83%的股权及项目地块的对应权益转让予广州汇吉天弘、广州汇吉天瑞。

根据《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应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项目开发资金。宁波银亿房产在股权转让前原提供给舟山银亿房产、舟山银亿新城的项目开发资金,在股权转让后由广州汇吉天弘、广州汇吉天瑞承担83%部分,即由该两家股东单位将资金支付给舟山银亿房产、舟山银亿新城后,再由舟山银亿房产、舟山银亿新城分别归还给宁波银亿房产。在此过程中,部分项目开发资金由舟山银亿房产、舟山银亿新城以一年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归还。截至目前,宁波银亿房产应收舟山银亿房产、舟山银亿新城83%部分的项目开发资金余额分别为3,661.14万元和7,634.43万元(不包括已背书转让的1,800万元),均为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日均为2021年7月31日。根据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若前述票据未能兑付,则由其负责按时足额兑付。截至目前已逾期未兑付。

二、沟通催讨情况

为尽最大可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在上述应收商业承兑汇票临近兑付前,公司已积极催讨,在与恒大方面多次沟通协调后,恒大盛建于2021年7月29日向宁波银亿房产出具了《承诺函》:

(1)宁波银亿房产持有的应收恒大盛建的剩余未兑付商票2,800万元,其承诺于2021年8月20日之前兑付1,400万元,8月31日前兑付完毕;

(2)宁波银亿房产持有的应收舟山银亿房产、舟山银亿新城的剩余未兑付商票,其承诺于2021年8月31日前提供工抵房方案经双方确认后以落实11,295.57万元足额兑付;如未按期提供工抵房方案或工抵房方案未能达成,其承诺以债务加入方式于2021年9月30日前兑付3,695.57万元元,2021年10月 31日前兑付3,800万元,2021年11月31日前兑付3,800万元。 截至目前,上述商业承兑汇票中恒大盛建已兑付1,500万元,其余12,595.57万元已全部逾期未兑付。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如期兑付会对公司资金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情况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2、公司将积极协商和进一步催讨,并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最大程度减少公司潜在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一年九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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