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中绒: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1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5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披露了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生国、马生明借款担保纠纷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债务金额500万元及自2018年4月19日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判令被告本公司向原告承担违约金50万元;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共计五项诉讼请求,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67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案

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披露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马生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罚金、违约金暂合计13,138,683.59元,并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1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因上述纠纷于2018年11月23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公司于2019年3月5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1民初1255号],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银行存款13,138,683.59元;若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与差额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2019年3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1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一)本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初408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500万元及以代偿款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9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

2、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50万元;

3、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对上述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代偿款利息、违约金50万元,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反担保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机器设备抵押清单)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甘01民初1255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债权本金1,17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964,275元、罚金357,012.5元、违约金25,350元(截

至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未还债权本金的重组宽限补偿金、罚金及违约金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

2、如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的71套(台)机器设备(详见编号为甘肃Y27170054-3号、甘肃Y27170054-4号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负担552元,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负担105,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初408号];

2、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甘01民初1255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