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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绒: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一、关于2019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目前所知,现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系以前年度延续的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利于各子公司的生产运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该项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且原担保事项已随公司重整实施得以妥善安排解决。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均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的经营性往来。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议评估,并出具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该报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对该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的2019年度暂不分红、不送股、不转增的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1、中银大唐饭店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住宿、餐饮、会议等服务;

2、公司重整期间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对外借款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许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管理人经报请银川中院批复许可,于2019年9月19日向控股股东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继续营业所需资金使用。

2019年度内的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

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董事会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等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与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沟通后,我们尊重会计师的专业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敦促董事会和管理层妥善处理好相关事项,使公司资产股权交接清晰、财务稳健,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这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七、关于公司租赁原实际控制人权属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征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独立董事核查交易合同和市场价格后认为:

1、我们查阅了公司与马生国签定的“办公楼租赁协议”文本,上网查阅了银川市金凤区商业办公楼物业的市场租赁价格,尤其是该租赁的办公楼市场租赁价格后认为,此次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由双方协商作价,保证了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关系认定合规准确, 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3、我们对此次办公楼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无异议。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虞世全 张刚 安国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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