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 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刚 虞世全 安国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