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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绒集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银绒业股票代码:0009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通讯地址: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规编制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受托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形,本报告书已披露所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安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中银绒业股票的情况 ...... 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义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中银绒业、上市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8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绒集团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司法拍卖所持中银绒业4亿股股份
标的股份指中绒集团被司法拍卖的4亿股中银绒业股票,占中银绒业总股本的9.39%
本报告书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签署日2021年11月10 日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中绒集团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
通讯地址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
法定发表人马生明
注册资本168,965.34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39845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兔毛、兔绒及毛皮加工、销售、进出口贸易(不含法律法规禁止的及需要专项审批的业务);建筑材料、纺织品、百货、五金工具、皮革制品、服装、鞋、帽、钢材、水暖配件、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房屋租赁。
经营期限1998年12月23日至2038年12月22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640181710639845

二、中绒集团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绒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三、中绒集团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居留权
马生明执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宁夏银川
马生国自然人股东中国宁夏银川
马炜自然人股东中国宁夏银川英国

四、中绒集团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绒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马生明马生国马炜

中绒集团

43.73%

30.93%43.73%25.34%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属于被动减持股份。

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绒集团质押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04 民特3984 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中绒集团偿付1,422,934,605.00元及利息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因中绒集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中绒集团持有的中银绒业( 股票代码: 000982 )共计4亿股票进行评估拍卖、变卖,以清偿该案债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因本次司法拍卖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少以外,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批准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绒集团持有上市公司400,000,444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9%。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绒集团持有上市公司444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2 月,申请人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丝路”)作为质权人与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绒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出质人签订《最高额股票质押合同》,约定将被申请人中绒集团持有的中银绒业(证券代码:000982)4亿股股票质押给申请人;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2015 年 9 月 18 日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期间申请人向主债务人宁夏恒天丝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贸易公司”)提供的全部借款;质押的最高限额为 68.885 亿元。2016 年 3 月 1 日,中绒集团就 4 亿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了质押登记。

《最高额股票质押合同》约定,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形成期间为2015 年9 月18 日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质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为 68.885 亿元。申请人与债务人贸易公司借款发生的实际期间为2015年9月21日至2017年6月30日,借款余额为1,422,934,605.89元。

鉴于贸易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9条第2款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和《最高额股票质押合同》第九条第1款关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立即行使质权:(1)债务人发生主合同所述的任

何违约情形……”之约定,申请人有权申请将质押股票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为此,申请人恒天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197条之规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法院准许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中绒集团持有的中银绒业(000982)4亿股流通股股票,申请人恒天丝路对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中绒集团担保的主合同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主债权包括:本金1,422,934,605.89元(另有利息待统计完毕后补充)。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开庭审理该案,审理后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4民特3984号],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中绒集团持有的中银绒业(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证券代码:000982)4亿股流通股股票。申请人恒天丝路就处分上述股票及其孳息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1,422,934,605.89元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恒天丝路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诉讼案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决定立案执行, 于2021年9月16日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0)粤0304执恢2519号之一],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中绒集团持有的中银绒业(股票代码:000982)共计4亿股票,以清偿本案债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10时至2021年11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上述股份,经公开竞价,竞买人李健在京东网拍平台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银绒业(股票代码 :000982)共计2亿股票”,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371,800,000.00元(叁亿柒仟壹佰捌拾万圆整);经公开竞价,竞买人严琳在京东网拍平台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银绒业(股票代码 :000982)共计2亿股票”,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370,000,000.00元(叁亿柒仟万圆整)。

买受人李健、严琳于2021年11月10 日在中登公司完成上述股权的过户手

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绒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00,000,444 股全部被质押,且该部分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其所持股份已被11次轮候冻结。

上述权益变动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司法拍卖过户手续以后,将不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暂无其他重大交易或相关安排的计划,若未来有其他安排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中银绒业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中银绒业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证件(《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报告书文本;

四、

1、最高额股票质押协议

2、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粤0304民特3984号];

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恢2519号之一];

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被执行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4亿股股票(证券代码000982)的公告(第一次);

5、拍卖成交确认书;

6、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生明

2021年11月10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
股票简称中银绒业股票代码0009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400,000,444股 持股比例:9.3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变动数量:本次权益变动后,中绒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减少400,000,000股 变动比例:9.3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没有纳入计划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以下内容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生明

2021年11月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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