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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窗口期违规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窗口期违规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朱丽梅女士于2022 年8月5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3000股,经向其本人核实,公司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 本次窗口期违规增持股票的基本情况

朱丽梅女士于2022年8月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股票代码成交日期买/卖成交价格(元/股)成交数量(股)
朱丽梅00098220220805买入2.0923000

经核实,朱丽梅女士因工作繁忙将个人股票账户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被委托人在不知晓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于 2022年 8月 5日买入公司股票 3,000 股,买入价 2.092元/股。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因公司拟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朱丽梅女士上述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三条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属于窗口期违规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朱丽梅女士持有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前,朱丽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本次增持后,朱丽梅女士共计持有公司股票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

三、本次违规增持事项的处理情况

1、根据核查,朱丽梅女士账户出现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被委托人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从委托人朱丽梅女士或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朱丽梅女士对该交易并不知情,朱丽梅女士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深刻反省,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监督和督促责任深表自责,承诺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管理自身股票账户,勤勉履行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就本次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朱丽梅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对于此次增持的公司股票,承诺未来如出售该部分股票,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已就此事项对其予以警示,并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强调了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账户管理,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 朱丽梅女士出具的《关于窗口期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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