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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独立董事关于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核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8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拟收购河南万贯实业有限公司7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我们已经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我们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

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评估报告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所采用的评估参数取值合理。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虞世全、王新元、朱丽梅

2022 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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