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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煤电:金融服务协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4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宝
住所:太原市西矿街 318 号西山大厦
乙方: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进锋
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山西焦煤集团综合服务基地A座第23层、C座第5层
鉴于: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
称“西山煤电”,股票代码“000983“。甲方包括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公司。
         乙方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
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人民币 22.5 亿元,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80%,甲
方占 20%。甲方、乙方同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为此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
         1、合作原则
         1.1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
 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1.2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
 供的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2、乙方对甲方的服务类型及收费标准。
         2.1     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服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办理
 该业务时收费应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就同期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2     办理结算服务。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户,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
 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收费不高于任何第三
 方就同期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3     代理甲方办理乙方有权代理的保险业务。代理费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
 准收取,中国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行业水平收取。
         2.4     办理存款服务。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甲方在乙方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
 过50亿元。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
不低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2.5      办理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授信额度总额不
 超过50亿元,日贷款额度(含应计利息)不超过50亿元。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
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向甲
方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甲方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
水平。
         2.6     其他金融服务。乙方按甲方的提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
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协议。乙方为甲方提
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相关费用。
         3、甲方保证
         3.1    甲方按照本协议在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
 资料和证明。
         3.2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
 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乙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
 等。
         3.3    在安全、高效且不高于同行业收费水平下甲方将乙方有资质经营的金融服
 务项目优先交由乙方办理。
         4、乙方保证
         4.1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
 的规定
          4.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确保资金网络安全运
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乙方支付需求。
         4.3    乙方存在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时,应及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5、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
 权利发生的费用。
      6、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6.1 本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协议需经双方签字盖章且经甲方的股东大会通过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十日内,如双方均
 未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最多自动延期两次。
       6.2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部分
 或全部条款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暂停履行相
 关条款并经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6.3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
 以前,本协议条款依然有效。
       6.4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7、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太原仲裁委员会依其现行有效规
则仲裁。
       8、其它事项
       8.1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8.2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在山西省太原市签订。
      甲方: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金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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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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