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以上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以上候选人尚需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就任。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战略布局的实现,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的事项,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永清 周建 赵利新 曹胜根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