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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金控:证券投资内控制度(2022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7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含并表基金,下同)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因开展主营业务而持有、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或其他在公开市场交易的权益类证券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从事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章 证券投资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的,可对证券投资范围、额度、期限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总余额不超过额度

范围。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即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下同)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按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进行决策。

除额度预计外,单笔证券投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原则适用以上决策标准,已履行相关程序的无需再次计入累计。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并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八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项目主责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研究、实施投资和管理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就证券投资提出风险管理专业意见,进行风险检查、风险监督及相关的风险处置。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上述证券投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后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名单;

(六)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如有);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除此外,本制度规定的预计额度内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证券投资进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有最新规定的,在本制度未修订之前,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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